(七)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项目承担者必须在每年1月中旬提交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经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于2月中旬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和综合计划部门。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三年,并可以逐年滚动立项,超过三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任务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直至取消合同的处罚。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四川省各类科技计划可根据计划自身的特点,制定专门的验收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组织进行,也可以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对跨行业(部门)、跨市(州)的重大项目验收,应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负责主持。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计划任务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工作须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究开发总结基础上,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批复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一)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