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二十三条 对省政府交办或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决定所需紧急立项任务,可按四川省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紧急立项程序条款进行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一般按项目、课题两级管理,不设课题的可按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和由其授权或委托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二)审聘项目咨询委员会专家;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五)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受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授权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目标的实现、项目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涉密项目的保密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二)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协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三)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四)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计划任务合同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接受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委托的有关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填报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制发的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