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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五条 可行性论证或评估报告应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并交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负责审核。对论证结论“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送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六条 对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核列入计划的项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将以厅发文的形式给予批复。列入四川省科技计划的项目实行统一编号,有关标准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列入四川省科技计划的项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应根据不同计划的性质,通过计划任务合同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拟定,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部门审核后统一印制,由项目承担者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计划任务合同书。经签约各方认定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
  第十九条 计划任务合同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
  (二)合同甲方或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三)合同乙方或计划任务承担单位(人)和任务责任人;
  (四)立项背景与意义;
  (五)主要任务、关键技术;
  (六)验收考核指标;
  (七)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进度;
  (八)经费预算和用途;
  (九)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
  (十)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
  (十一)涉密项目的保密义务;
  (十二)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条 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的不同性质和目标,计划任务合同书可增加有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第三方,第三方有保证任务完成的责任和监督项目实施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执行中的有关省拨经费、条件保障和经费配套条款,必须明确签约各方的责任,并明确出现一方违约时,其他方应有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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