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全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符合国家和四川省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四川省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第十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四川省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项目应按要求填报申请表(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统一印制)。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申报,最终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项目受理办公室受理。
第十一条 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审查,符合科技专项计划要求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或评估。
第十二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论证或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可行性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三)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四)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
(五)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六) 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和预期目标;
(七) 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
(八) 经费预算;
(九) 年度进度和目标;
(十) 预期成果;
(十一) 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及主要研究人员状况;
(十二) 有关上级单位的意见。
第十四条 对符合评估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
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