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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7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8日)废止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川科发计〔2001〕17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五章 专家咨询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四川省科技计划中安排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省级财政投入为主的四川省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 目 立 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和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七条 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国家《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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