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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7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8日)废止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川科计〔2003〕18号)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科技计划(含科技攻关、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新产品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明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基本程序和要求,强化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依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四川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负责,组织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对重大项目(项目年度经费在30万元以上,或合同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验收,应有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和监审部门参加。

  第三条 项目验收小组以四川省科技厅批准的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验收工作须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究开发总结基础上,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拟验收的科技项目,由主管处负责人在《科技计划验收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后,送厅发展计划处审核并盖《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验收专用章》,组织验收。

  (四)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小组的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五)项目承担者在验收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验收意见和验收材料及电子文档送科技厅,厅项目主管处负责人在《验收意见》上签注意见后,由厅发展计划处对验收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并盖《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验收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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