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代表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选区的选民人数和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出席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参加投票选举的代表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
“(三)选出的代表是否超过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应选代表名额;
“(四)当选代表是否获得法定票数;
“(五)选举程序是否符合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十九、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有关机构应当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此外,将第九章的章名修改为“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并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