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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成本监审核算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成本监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津价成〔2004〕425号)


市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各公共汽车运营企业:
  根据原国家计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第25号令)及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天津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津价成[2003]225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成本监审核算办法》,现印发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天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成本监审核算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市公共汽车客运真实、合理成本,强化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公共汽车票价形成机制和成本约束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核算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以制定和调整城市公共汽车票价标准,实施监管为目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成本费用合法、合理”的原则,采用科学的方法确定的城市公共汽车运营行业平均成本。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我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成本实行定期监审,每二年审核一次。
  第五条 企业填报的各项数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统计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各企业报送的资料应以监审期内各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统计年报》为依据,各项数据之间应当保持合理的逻辑关系和相同的口径,并与报送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资料保持一致,如有不符之处应当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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