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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违法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

  (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擅自交付施工的;

  (四)新建、扩建、改建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竣工后,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已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接受年度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十九条 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完成项目的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授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术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防雷工程”是指按国标、行业技术标准规定设计、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和防雷抗静电接地装置,按其性能分为:

  1、直击雷防护工程:由按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装置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2、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由电磁屏蔽、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过电压保护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雷电电磁脉冲(包括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三)“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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