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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禁止无证施工或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有防雷设施的须同时向当地气象行政主管机构申请防雷工程检测验收。经检测验收不合格的,需进一步整改完善直至合格。

  无防雷设施检测验收报告及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防雷设施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维护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在用防雷装置安全技术检测的指导督查和管理。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可以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由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责令使用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

  检测防雷装置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检测报告的真实、科学和公正。

  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是雷电灾害重点防护单位安全和消防安全的依据之一,被检单位应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经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安装、使用。

  进口的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禁止出厂、销售、安装、使用不合格或禁用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十七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有关职能部门和受灾单位应积极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调查报告书和鉴定书须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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