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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5日)废止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和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防雷减灾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是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其他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对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二)授权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

  (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竣工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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