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决定
(1996年5月3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
1992年呼和浩特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开展依法治市决议以来,我市各级行政、司法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呼市地方性法规,推动了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距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目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我市执法部门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甚至执法犯法。这些问题的存在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一定程度阻碍着经济建设的发展。这种执法状况与执法活动缺乏责任措施和制约机制有直接关系。为了保证
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我市得到切实施行,推进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保障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实现,必须加强执法,在我市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实行执法责任制,是依法治市,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重要措施,要以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强化执法力度。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等多种手段,推动执法责任制的开展。
二、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健全部门执法责任制。按照各自的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把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呼市地方性法规分解落实到具体执法部门,明确部门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涉及几个部门共同实施的法律、法规,要确定主管执法部门和配合执法部门。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实行执法责任制的部门,行政机关要建立规范的执法秩序,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要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要建立领导干部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制定与法律、法规相衔接、可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三、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增强执法意识。要把建立和落实执法责任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研究部署,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要认真总结实行执法责任制的经验,培养典型,引导执法责任制的深入开展。要把指导本系统严格建立执法责任制制度切实抓紧抓好,并将建立执法责任制制度情况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