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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节水型城市的决定


  五、要认真抓好工业节水工作。研究制定工业企业的科学用水详规,为节水工业建设提供规范依据。加快企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的效益和重复利用率。

  六、要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因地制宜地推广农业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积极调整种植结构,发展抗旱高产作物。

  七、要加大服务业用水的管理力度。制定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水质要求和回用措施,对高耗水服务业要严格控制,合理布局,从严管理。

  八、要加强城镇生活用水管理。建立和完善节水产品的市场准入机制。积极推广节水型器具,加大节水器具市场监管力度,严禁非节水型器具进入流通领域,对原有器具和设施分期分批进行改造,逐步推广使用节水型产品。对新建建筑要严把检查验收关,杜绝使用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器具。

  九、要树立循环经济理念,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和中水及再生水设施的建设,实现污水资源化,提高城市污水利用率。加强对雨水的收集、开发和利用。重视和加强节水科研工作,认真制定节水科研规划,大力推广节水科研技术成果,综合运用各种科技手段,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的科技含量和综合效益。

  十、要努力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加强节约用水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加强节水科学知识普及,提高节约用水能力。积极开展节水社区、节水单位、节水企业、节水学校等一系列创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挥示范作用,树立“节约用水、人人有责”的社会分气。对于在节约用水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要依法为建设节水型城市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规范水事秩序,维护法律的权威。

  十二、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要尽快出台建设节水型城市的实施方案,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与效益,建立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形成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型城市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区域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力,以水资源优化配置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水资源需求,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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