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设节水型城市的决定
(2004年12月24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推动我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深入开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就建设节水型城市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建设节水型城市的紧迫性。我市地处全国少水区域,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6,属严重缺水城市。目前,我市城区都是采用地下水供水,日供水量约为32万立方米。地下水位年均下降1.7米,局部地区超过2.5米。由于地下水严重超采,降落漏斗逐年扩大。随着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资源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客观要求我们必须从战略高度认识我市水资源短缺以及水资源利用率与水资源形势不相匹配的现实,尽快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工作。
二、新时期节约用水工作要以建设节水型社会为目标,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指导,以建立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为核心,坚持先地上、后地下的水资源利用原则,严格执行用水计划,完善法规体系建设,注重水资源管理的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重视采取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的办法,促进节约用水。
三、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用水行为都应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对城区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封闭,尽早发挥引黄供水工程的效益,保护好优质的地下水资源。
四、要严格执行用水规划及用水计划,完善引黄配水规划的编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城区供水管网建设步伐。
要加强节水制度建设,逐步实施“分质、分类供水”;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旗县区、乡、村,各用水单位、用水户;建立各行业用水定额指标体系,分行业、分部门、分类型制定科学合理的用水定额标准,确定用水定额指标;建立定额水价体系,指标定额内用水实行基本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建立完善的用水协调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