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工作文件的决定
(2006年12月20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经过审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决定废止《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监督办法》(2003年6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暂行办法》(1996年12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