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组织领导,建立统一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导体制。建立健全统一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导体制。按照中宣发〔2009〕25号文件要求,成立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部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文化工作的副省长任副组长,省直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领导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承担组织、协调、督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任务,协调处理跨区域执法行动和重大突发事件。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要成立或调整充实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地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
三、加强队伍建设,明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编制、人员和经费。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财政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综合性试点地区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4号)和中宣发〔2009〕25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编制、人员和经费。综合执法机构经授权实行统一综合执法的,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受委托的,对委托机关负责;下级综合执法机构同时接受上级综合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综合执法机构的编制数量,要在整合现有执法队伍的基础上,根据从严从紧的原则核定。执法人员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并优先从现有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等部门文化市场执法队伍中选拔抽调,未被选拔抽调的人员要妥善安置。要严格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08〕7号)的要求,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严格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四、加强制度建设,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职责,省文化厅负责指导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推动各地的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等部门执法力量的整合;建立完善统一的综合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省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综合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综合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全省各级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综合执法机构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不断提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