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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未按照要求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的;
  (二)不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
  (三)人力资源管理混乱的;
  (四)未按照要求每年提交报告或者未按照要求参加有关活动的;
  (五)存在其他需要取消情形的。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对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成效显著、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良好的联系点进行宣传表扬。
  第十五条 在律师事务所、科研机构等单位建立联系点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申请单位名称

 

类 型

 

地  址

 

法定代表人姓 名

 

邮政编码

 

职工人数

 

承担联系点工作的机构名称

 

传真电话

 

申请单位法制工作联络员基本情况

姓 名

职 务

参加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电 子 邮 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单位申请成为你局法制工作联系点,自愿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管理工作规范,按照要求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收集反馈起草与实施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建议、参加有关法制调研活动等联系点工作。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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