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对第十三条明确需核准的企业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议后10天内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报送材料包括:
(一)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专家论证意见;
(三)投资协议书或意向书;
(四)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五)其他有关材料。
省国资委接到企业书面报告后,组织对其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审核,6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严格限制企业从事非主业类期货投资、证券投资和委托理财等;严格限制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进行投资;对主业经营不善、稳定有压力、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的投资行为,原则上进行限制。
第十六条 严禁对国家禁止投资的项目进行投资;严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进行投资。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在投资项目完成后,企业应组织投资决策后评估工作,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估报告和项目决算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国资委备案。必要时,省国资委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后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应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并于下年度2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条 建立企业重大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进行投资的;对明确规定不得投资的项目进行投资的;对不按规定签定投资合同的;对与投资合作方恶意串通和进行关联交易不符合市场规则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依法追究企业领导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在对投资的过程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