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四)投资项目汇总,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投资效益、实施年限等。
第七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应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报省国资委核准。
第八条 企业应规范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所有重大投资应由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决议。
第九条 企业应明确相应的投资管理机构,承担企业投资的管理职责。企业应加强对投资的过程管理,应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省国资委核准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主要是五年规划)批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核准计划外项目;
(二)组织开展投资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等动态监督管理,必要时对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估;
(三)组织研究企业投资导向。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设立规划与投资指导委员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需省国资委核准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论证,为省国资委提供决策咨询。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依据已核准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对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方案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年度投资计划方案与已核准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否一致;
(二)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是否匹配;
(三)投资是否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营业务;
(四)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考虑,是否存在过度重复投资。
省国资委自收到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报告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的批复。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对以下五类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一)年度投资计划外项目;
(二)境外(含省外和国外)投资项目;
(三)非主业类投资项目;
(四)企业对外担保;
(五)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关联的投资项目。
对其它类项目实行备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