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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6日)废止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鄂国资发展[2005]353号 2005年12月27日)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省政府授权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是指企业用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
  (一)对外投资,即: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已投资的企业追加投入、债务重组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即: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
  (三)金融投资,即: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基金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 企业是投资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二)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三)组织投资管理,开展投资分析。

  第五条 企业应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省国资委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于上年的12月20日前向省国资委报告。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投资总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资方式及其比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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