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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机关涉密(办公)计算机、涉密载体及网站发布信息保密管理规定

  第九条 涉密(办公)计算机使用人应当严格区分内、外网硬盘的作用,随时切换办公状态和上网状态。禁止在连接互联网状态下处理涉密和内部办公信息。

  第十条 禁止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处理和传递标明密级或内部资料的信息。确需处理和传递的,必须经办公厅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的,一律不得上网处理与传递。

  第十一条 与外网相连接的非涉密(办公)计算机(包括家用计算机)使用人,应当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不得处理、存储和传递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禁止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

  第十二条 禁止将涉密(办公)计算机和其他具有存储、记忆功能的办公通信设备(包括打印机、传真机、数字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等)与外网和公网电话相连接和自行处理。

  第十三条 涉密(办公)计算机、涉密载体和有关通信设备的外出携带、维修、报废,应报经机关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采取信息消除、维修监控、报废销毁等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涉密(办公)计算机、涉密载体和其他相关设备,应当统一集中采购、登记编号、密级标示。要建立管理台帐,明确管理人与使用人。更新办公计算机、计算机使用人变更、新增办公计算机上网,应当经过机关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准。

  第十五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的磁介质载体,如硬盘、优盘、软盘等,应视同密级文件同等管理,建立管理台帐,分类标志,确定管理人和使用人。

  禁止磁介质涉密载体在与互联网相连接的计算机上使用。

  禁止非涉密磁介质载体处理、传递和存储涉密及内部办公信息。

  第十六条 对使用过、损坏的磁介质涉密载体要定期清理、回收,并集中处理,禁止个人留存。

  私人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禁止接入涉密(办公)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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