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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空间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棚户区改造规划要合理安排住房建设结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把国家政策和当地实际结合起来,充分考虑保障性住房和回迁安置住房的客观需求,合理确定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租赁周转房、限价商品房、普通商品房比例,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为建立科学有效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积累经验。
  (四)回迁居住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小区的规划设计应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0-93-2002年版)》。要考虑就业和物业服务管理的需要,合理规划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用房。
  2、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
  三、空间规划实施管理要求
  (一)棚户区改造空间规划要严格履行《甘肃省城乡规划制定管理办法》(甘建规[2010]19号)中规定的审查审批程序。未经审批详细规划的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不能列入当年棚户区改造计划。
  (二)居住小区的规划、设计费用在各地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中支付。
  (三)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主动做好服务工作。
  (四)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棚户区改造项目详细规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四、回迁安置房屋建筑设计要求
  (一)住宅设计应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等国家和甘肃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结构安全、日照标准、防火疏散、建筑节能等强制性规定,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二)住宅应按套型设计,以中小户型为主,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三)卧室、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四)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五)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必须设置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六)住宅单元门和分户门应符合防盗安全要求。
  (七)住宅室内装饰标准达到可直接入住的基本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市州政府确定。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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