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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八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缦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规定的标准。配套绿化工程要与各类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全市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同有关部门按照《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四县城镇的绿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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