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洪府厅发[2006]25号 2006年3月17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推动城市绿化工作,根据《
城市规划法》、 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建设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第四条 城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湿山体、 滩涂等城市景观、生态需控制的区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曲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