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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四)按照规定统一设置车辆线路标牌,保持车辆整洁,设备完好;
  (五)在营运车辆内设置老、病、残、孕专用方位,醒目位置张贴线路走向示意图、乘客须知、禁烟标志、投诉电话号码和本车牌号码;
  (六)实行无人售票的公共汽电车,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投币箱、电子 读卡机和电子报站设备,并保持完好。
  (七)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票价,使用统一票据;
  (八)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优惠乘车的规定;
  (九)在突发事件、抢险救灾、重大活动、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特殊情况下服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高度安排;
  (十)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十一)不得在营运场站从事与营运无关的其他经营活动;
  (十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司乘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执行公共客运服务规范,服从客运管理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调度;
  (二)按照规定拾携带和使用相关证照,做到证照相符;
  (三)统一佩带服务标志,使用文明用语,讲普通话,及时播报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站点名称以及更换乘线路名称;
  (四)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禁止在车厢内吸烟、接打电话;
  (五)按线路行车、按站点停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乘客、到站不停或越站不停,不得中途逐客、滞站揽客, 不得在公共客运线路站点以外的行驶途中下下乘客和敞开车门招揽乘客;不得相互追逐抢拉乘客,不得擅自改变营运路线,不得载客加油;
  (六)车辆运行中由于临时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向乘客说明,并安排乘客改乘同线路营运车辆;
  (七)维护车厢内的正常秩序,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协助、配合公安查处发生在营运车辆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不得在车厢内吸烟、向车外吐痰、乱扔杂物;
  (九)不得在车厢内搞营销活动;
  (十)不得擅自运用、损坏车辆设备、设施或者实施其它干扰影响车辆运行安全的行为;
  (十一)其他有规定。
  第二十一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站点依次候车,有序上下车;
  (二)主动投币、刷卡、购票或者出示有效乘车凭证
  (三)不得携带宠物乘车;
  (四)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传染性及妨害他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物品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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