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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3号)


  《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已由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7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7年4月2日

  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城市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双阳区)公共汽电车营运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汽车、电车。
  第三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交通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便捷、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市城市公共汽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新城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发展规划,将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场站和配套项目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七条 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在前部门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发展规划,在具备条件的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八条 城市公共汽车电客运站点(以下简称线路)的开辟、调整和变更,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公共汽电车专项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遵循出行方便换乘便捷、布局合理的原则,由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听证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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