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严格对外委外包工程的监管。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和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或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企业不得将外委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和外委外包工程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方面的责任。
15.严格执行应急管理制度。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成立应急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培训、储备应急物资、配备应急装备等,每年要组织开展1次以上应急救援演练,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指挥体系。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同时,要做好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16.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三、强化政府监管,监督支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17.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更加注重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要加快产业重组步伐,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资源整合和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资源消耗高、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要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在依法规划的区域内建设;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有计划地逐步迁入化工园区(集聚区)。
18.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要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严格落实行业安全发展规划,从严强化危险性、危害性较大建设项目和工艺设备的职业安全健康评估论证,不能保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一律不得批准立项。严格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方案,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的责任。
19.严格行业安全准入。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要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政府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