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市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拆迁中涉及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军事设施的,应当有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齐全的,区、县拆迁办应当当场受理拆迁许可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房屋拆迁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告知单”,并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对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房屋拆迁许可通知书”,并加盖本机关不予受理专用印章。
拆迁人提交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必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留存,并在复印件的空白处加盖已核对专用章。
三、审查核准
(一)区、县拆迁办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提供的证件资料齐全有效;
2、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具备拆迁资格;
3、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应当符合规定,拟拆迁范围与规划确定的范围应当一致、房屋评估报告内容规范,补偿安置方式、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应当符合规定;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已经落实;
5、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6、现场查勘拆迁范围、房屋产权、类别、面积、用途等现状情况与提供的资料应当一致;
7、其它应该审查的内容。
需要现场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作好记录,经办人签字。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拆迁人调整资料,待调整后重新申报。调整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二)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区、县拆迁办负责人在《天津市房屋拆迁申请书》中签署意见,呈报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拆迁办核准。市拆迁办对区、县拆迁办上报的《天津市房屋拆迁申请书》及有关资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由市拆迁办领导签署核准意见。准予拆迁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向申请人颁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办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