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需提供的申请要件有:
(1)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由售房单位持住房交易证明,到审批部门申请维修资金分套帐更名。
(2)售房单位更名的,由售房单位持变更后的单位法人证书和单位更名批准文件,到审批部门申请单位维修资金帐户更名。
(3)住房灭失的,售房单位持"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其他有关房屋灭失的证明,到审批部门申请支取拆迁住房1%的维修资金余额,拆迁住房10%的维修资金余额转移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90%帐户。
(4)售房单位破产或撤销的,售房单位持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单位撤销证明和维修资金托管协议,申请将维修资金余额帐户转移到管房单位。
(5)帐户销户的,当单位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帐户全部余额时,办理相关帐户销户或按照有关规定续存资金。
(二)审批
审批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对批准转移的单位,留存其"转移申请书"第四联。
(三)资金转移
1、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售房单位更名
区县经办支行为售房单位办理相关手续。"转移申请书"第一联由经办支行交售房单位留存,办理产权转移时出示;第二、三联由承办银行交房改资金处、市物业管理中心,第五联由经办行留存。
2、住房灭失,售房单位合并、分立或破产、撤销,办理销户
售房单位开具支票,同时持"转移申请书"到经办行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转移申请书"第一联由经办支行交售房单位留存,办理产权转移时出示;第二、三联由承办银行交房改资金处、市物业管理中心,第五联由经办支行留存。
五、利息结算
对记帐到每套住房的10%和1%维修资金,从记帐到每套住房之日起,比照住房公积金存款计息,即当年归集额按照活期利率计息,转年归集额按照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利息每年结算一次,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按结息日当日挂牌利率结息。
六、单位对帐
经办支行每年6月30日结息后,按售房单位和业主打印10%和1%维修资金对帐单以及利息清单,在两个月内交单位核对。单位应及时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经办支行。售房单位如有疑异,到经办支行查询。
附件:
1、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分套登记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