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记帐到每套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方法一:余额调整法售房单位向经办支行提供每个业主10%和1%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日期和金额初值。经办支行计算每个业主10%和1%的本金和利息余额,每年利息并入上年本金滚存计算,计算余额之和与帐面余额的差额根据余额调整系数调整。

  10%(或1%)调整系数=计算余额与帐面余额的差额/全体业主计算利息之和

  某住房分摊的10%(或1%)维修资金调整差额=该住房计算利息*10%(或1%)维修资金调整系数

  方法二:余额平摊法

  售房单位向经办支行提供每个业主10%和1%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年份和金额初值,以及各年售房单位10%和1%维修资金利息金额小计。经办支行根据售房单位某年10%和1%维修资金余额之和与利息之和计算当年分摊系数,将各年度利息分摊到当年存有本金的业主。

  某年10%(或1%)维修资金分摊系数=某年单位帐户10%(或1%)维修资金利息之和/各套住房该年10%(或1%)维修资金本金余额之和

  某年某住房分摊的10%(或1%)维修资金利息金额=某年10%(或1%)维修资金分摊系数*该住房当年10%(或1%)维修资金本金余额

  按照方法二计算的各住房10%和1%维修资金本金与利息之和与帐面余额的差额如大于10元,用计算差额代替分摊系数的分子后,按照原方法重新分摊一次。

  方法三:单位出据具结意见

  对于售房单位已将多幢住房的10%和1%维修资金混合用于某幢住房维修,部分或全部使用难以按套分摊的,由单位出具具结意见,负责就维修资金记帐到每套住房工作向管房组织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同时对剩余维修资金自行提出分摊意见和每套住房维修资金分摊明细,具结意见和分摊明细报审批部门备案。

  维修资金未使用或使用资金可按套分摊的,售房单位可选择方法一或方法二,将其记帐到每套住房。其中,成立管房组织的,应将结果告知管房组织。单位能够提供业主购房准确年月日的,可选择方法一;单位只能提供业主购房年份的,可选择方法二。对维修资金难以按套分摊的,售房单位可选择方法三。售房单位未提取或足额提取维修资金,需建立或补充维修资金;售房单位未将维修资金存入承办银行的,应将维修资金划入承办银行后,记帐到每套住房。

  (二)清理程序

  1、单位领取、填写表册。售房单位到经办银行领取并填写《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分套登记总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经办支行盖章后交售房单位,第二联经办支行留存)。采取方法一的售房单位到经办银行领取并填写《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分套登记明细清册(余额调整法)》一式两联(第一联售房单位留存,第二联经办支行留存),采取方法二的售房单位填写《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分套登记明细清册(利息平摊法)》一式两联(第一联售房单位留存,第二联经办支行留存),采取方法三的售房单位填写《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单位具结意见书》及《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具结明细清册》各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经办支行退售房单位留存,第二联承办银行交审批部门备案,第三联经办支行留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