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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记帐到每套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记帐到每套住房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记帐到每套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房委办[2003]64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各区县房委办:

  为增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透明度,维护购房职工和售房单位权益,按照《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津房委[2003]4号)和《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房管[2002]262号)要求,须对2004年1月1日前已在建行市分行房地产金融业务部归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记帐到每套住房。为做好此项工作,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记帐到每套住房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记帐到每套住房暂行规定

  为增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透明度,维护购房职工和售房单位权益,各售房单位要按市里统一组织部署,在各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房委办)和承办银行的指导下,将2004年1月1日前已在建行市分行房地产金融业务部储存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记帐到每套住房。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管理部门职责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的管理,市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公房售后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内六区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由市房产总公司审核,市房管局审批;市内六区以外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由区县房管局审批;单位自管产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由区县房委办审批。

  二、原有维修资金清理

  (一)清理方法

  根据国家和我市关于公房售后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维修资金应记帐到每套住房,售房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售房款管理情况采取以下方法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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