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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厅关于做好学习宣传贯彻《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工作的通知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宣传《条例》的长效机制。省厅决定今年6月为《条例》宣传贯彻月,各地要精心组织抓出成效。在“五五”普法期间,要把《条例》作为宣传重点,今后每逢《条例》的颁布日,以及每年的“12·4”法制宣传日都要组织广泛的宣传活动,使《条例》深入人心。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条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为了加强组织领导,省厅成立了以厅长为组长,省公路局、厅法规处、计划处、财务处、运安处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省《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公路局负责。各地也要高度重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成立相应有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到目标任务明确,落实措施到位,按照全省总体工作安排,统一布置,统一行动,切实把《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逐条研究《条例》的有关规定,带头遵守和执行,把《条例》规定交通部门该做的事做好,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如:建立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建立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运行机制;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渠道;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评价考核体系;配合县级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的确定工作;研究农村公路超限运输、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等办法。
  (二)抓紧清理、修改有关办法制度。《条例》颁布前,各地制定了一系列农村公路管理的政策和办法,促进了农村公路事业的快速发展。《条例》颁布后,各级交通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认真进行清理,对与《条例》相抵触的内容,要及时向制定部门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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