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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厅关于做好学习宣传贯彻《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工作的通知

  二、广泛宣传《条例》,为实施《条例》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农村公路事业的发展,涉及到各行各业,关系到千家万户。《条例》不仅规范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规范了农村公路使用者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利义务,是一部社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要使社会各界都了解、遵守《条例》,关心和支持农村公路事业的发展,就必须广泛宣传《条例》《条例》的宣传应按照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宣传的主要内容为《条例》中有关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秩序的条款。为了统一宣传口径,各地应统一使用拟定的宣传口号(具体内容见附件)。
  (一)省厅宣传工作安排。统一印制《条例》小册子及布告,分发各地进行宣传;召开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电视电话会议;利用湖北交通网站、湖北公路网站宣传《条例》;利用《湖北日报》、《湖北公路信息》登载《条例》全文,开辟专栏安排农村公路条例讲座,发表讲话文章,交流各地宣传贯彻的经验等。
  (二)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传播媒体,开展多种生动活泼、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制定宣传工作方案,拟定具体宣传计划,做到电视上有影、广播里有声、报刊上有文、公路上有标语。一是积极主动争取地方人大、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发表领导讲话、答记者问或开辟专栏安排《条例》知识讲座等;二是在收费站、城市出口、集镇、农村公路主要路段制作醒目的宣传标牌、标语或悬挂横幅进行宣传;三是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将《条例》送到农民手中,把握重点宣传对象;四是利用宣传车播放《条例》原文、张贴《条例》原文等各种形式,掀起宣传高潮,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农民群众的交通法制观念,形成自觉遵守法规的良好习惯,并监督《条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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