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完善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企业各层级安全管理责任。随着越来越多的航运企业实施安全管理体系(NSM),安全管理已经逐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本次活动要求各航运单位在8月15日之前对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作一次严格检查,具体了解本单位各项制度和规定的执行情况,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一步查找管理盲点和薄弱点,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船公司要提高安全责任意识,要对船员的生命安全负责,船公司要授权给船长,使船长对船舶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有绝对的决策指挥权力。
(五)协同作战,密切配合,强化监督管理,加强重点船舶检查。各级交通、海事、航道等部门在整治活动期间,要加强对重点船舶的安全检查,特别是对客船、油船、危险品船、化学品船和砂石料运输船的航行安全设备,应急计划、防泄漏、防碰撞设施和船员安全操作的检查;要加强对运输公司安全状况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制,对违规企业要严格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必要时就船舶安全管理问题约谈船公司管理人员。
(六)海事机构要强化重点水域及通航水域重点工程安全监督维护。各级海事机构应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结合专项整治的统一布置,细化监管措施,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监管手段,做好船舶交通组织和防止船舶碰撞的工作;要加强对本辖区重点通航水域特别是“一江十六湖”的现场监控,加大巡航力度,完善巡航执法制度,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监管能力。对通航密集的航段要实施重点监管,在通航密集时段,巡逻船艇要及时疏导交通流,及时制止违反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维护好通航秩序。
对辖区内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要严格管理,做好风险评估,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维护好施工安全和船舶通航安全,要加强对参与施工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不能让带有安全隐患的船舶参与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各建设单位要对各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纳入对施工企业的考核和工程管理中。海事管理机关要认真检查施工期间的水上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施工和建设单位及时整改。
(七)加强对通航水域助航设施的配布和管理。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应对影响船舶通航的水上建筑物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桥梁、闸坝、设施、取水口等要采取防止船舶碰撞的保护措施,对航道要按维护标准及时疏竣;内河航标管理部门要根据航道水深和水流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航标并保持航标的正常工作,在重要航道和航行条件较差的水域要优化航标配布,改善船舶通航环境;对企业专用航道的航标和桥区专用航标要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配布不合理和达不到航行安全需要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和单位进行整改。各船公司和海事机构要对船舶配备的航行图书资料进行检查,船舶要保持所经航区和航线的最新航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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