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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区(市)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税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7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31日)废止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区(市)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税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3]143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区(市)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税务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税务管理试行办法

  为适应我市地方税收属地化征管的需要,根据《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属地化征管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地税函[2003]88号)及其业务衔接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纳税人跨区(市)县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格式见附件)。

  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所初审后,由综合科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一份《证明》限填一个项目。

  二、在经营地累计未超过180天的纳税人,在经营地从事生产经营前,应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综合科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同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税务登记证副本;(3)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经营地税务机关受理后,将相关信息传递至税务登记机构(分局),由税务登记机构(分局)进行确认并进行临时税务登记(只登记不发证),按照“临时户”的征管状态实施税务管理。

  三、对在经营地累计超过180天的纳税人,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综合科提出申请,并经税务登记机构(分局)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后,按照“正常户”的征管状态实施税务管理。

  四、实行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只能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在经营地累计超过180天的纳税人可以凭《注册税务登记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准购证》领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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