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停、复业税务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停业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由税务管理部门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向纳税人核发《核准停业通知书》,并将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封存,综合科凭《核准停业通知书》,录入计算机做管户调整;纳税人复业时,到税务管理部门填报《复业审批表》,由税务管理部门发还原税务登记证件及发票领购簿,综合科凭《复业审批表》录入计算机纳入正常户管理。
(三)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后相关资料,到原主管税务机关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因经营地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由原主管税务机关登记部门按税务登记注销程序办理,同时向纳税人开具《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以保证税收管理的连续性;再由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登记部门,按照开业登记程序重新核发新证。
(四)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税务机关管理部门须对纳税人进行“注销检查”,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件,填制批准注销文书,由综合科据此录入计算机调整管户。
(五)非正常户认定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连续三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税务管理部门必须进行实地核查,对核查仍无结果的纳税人,写出核查报告,填制《非正常户认定书》,经审核后由综合科据此录入计算机,纳入非正常户管理;非正常户申请转为正常户,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综合科据此录入计算机调整转为正常户;纳税人被纳入非正常户管理超过一年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其税务登记,同时可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区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综合科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部门申请报验登记,并提交相关证件、资料,由综合科录入计算机,纳入正常管理;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申请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应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交由综合科据此调整管户;纳税人应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回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部门,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期而外出经营活动仍未结束的,应回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证明。纳税人外出经营时间超过180天的,应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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