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7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31日)废止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国家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0]303号 2000年12月20日)
随着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延长,全市在执行法定节假日后纳税申报期限上不够统一,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我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后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是指“元旦”、“五一”、“十一”、“春节”和每周的双休日等法定放假时间。
二、根据各法定节假日放假时间对纳税申报期限的影响,各节假日当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确定为:
(一)五月和十月两个月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当月15日,即1-15日为申报纳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