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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国家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7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31日)废止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国家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0]303号 2000年12月20日)


  随着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延长,全市在执行法定节假日后纳税申报期限上不够统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我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后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是指“元旦”、“五一”、“十一”、“春节”和每周的双休日等法定放假时间。

  二、根据各法定节假日放假时间对纳税申报期限的影响,各节假日当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确定为:

  (一)五月和十月两个月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当月15日,即1-15日为申报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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