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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程》的通知[失效]


  各局需自印发票或收入结算凭证时,应将《税务机关印制普通发票计划审批表》及票样报市局审批,由市局指定印刷厂印刷。各局凭调拨单或印刷厂送达的《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验收发票,并登记《普通发票印制明细帐》和《普通发票印制情况统计表》。

  第九条 有固定经营场所且财务管理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因发票用量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市局审批印制,审批印制的用量以一年为限。

  使用微机发票和公路通行费发票的纳税人,经主管地税机关和市局审核后,报省局批准,由其指定印刷厂印刷。确需跨省印刷的发票,经省地税局同意后,方可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税机关指定的发票印刷厂印制。

  第十条 各局应设专库或专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发票,建立健全发票出(入)

  库验收制度、定期盘存制度、安全防范制度,设立《普通发票分户明细帐》、《普通发票分类帐》和《发票收、发、存分类明细帐》,定期清库对帐,并加强对管理各环节岗位责任的考核。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一条 依法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普通发票。

  第十二条 首次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等,填制《成都市地方税务普通发票领购申请表》,交主管地税机关审核。

  发票专用章是指没有或不便使用财务印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地税局统一规定刻制的,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第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资料审核无误后,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经营规模鉴定用票的种类、名称、数量和购票方式,核发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的“发票准购(印)证”。

  第十四条 纳税人购买发票时应持购票申请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鉴定。主管地税机关应查验纳税人的《普通发票准购证》和购票申请单,并根据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质量好坏、经营规模的大小等指票予以审核配售,不得超经营范围配售发票。鉴定发票数量一般以一个月用量为限。对不按规定申报纳税,有两次以上发票违章行为以及偷逃税行为的纳税人应实行限量配售或停供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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