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7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31日)废止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程》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0]65号 2000年5月19日)


  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程》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和完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结合我市发票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不含加工和修理、修配)、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纳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使用由我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第三条 发票的种类、式样和联次由省地税局统一确定。因业务特殊,统一确定的发票不能满足需要须变更的,各主管地方税务局经市局核准,报省局同意并备案。

  第四条 我市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的管辖区域与税收管辖区域一致。

  第五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为举报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对其所监制的普通发票进行鉴定。申请鉴定人应持单位介绍信或身份证明,需鉴定的发票原件及清单。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与调拨

  第七条 全市普通发票统一由市地税局指定印刷,非指定印刷厂一律不准印制发票。

  第八条 各区(市)县局所需普通发票统一由市局调拨或印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