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7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31日)废止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三个文件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6〕7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稽查局: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第148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第157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第15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关于资产损失的报送时间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的时间为次年2月底前。超过规定的受理时间,不予受理。
二、 关于资产报损的处理权限问题
纳税人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包括股权损失),其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市)县地税局审批,5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之间的,报市局审批。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以上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呈报省局,也可直接向省地税局申请,纳税人在向省地税局申请的同时应报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备案等。
三、 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目前有备案类减免和审批类减免两种。备案类减免主要是指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类减免包括西部大开发所得税减优惠、第三产业的所得税优惠、从事教育事业的所得税优惠、遭受自然灾害企业的所得税优惠、“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所得税优惠(包括主辅分离)、为安置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开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所得税优惠、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所得税优惠、转制科研机构的所得税优惠、中央国务院省委省府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的所得税优惠、利用“三废”生产企业的所得优惠、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林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渔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非营得性科研机构的所得税优惠、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所得税优惠、老年服务机构的所得税优惠、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所得税优惠、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民政福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文化事业单位的所得税优惠、重点龙头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其它需审批的所得税优惠等27项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