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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7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31日)废止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3]45号)


各区(市)县地税局、国税局,市地税、国税各征收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18号)已转发各单位执行。
  但在执行过程中,部分地税、国税的基层征收单位仍对一些征管范围存在分歧。为认真贯彻执行所得税分享改革的有关规定,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经市地税、国税共同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清遵照执行。
  一、2001年 12月 31日前国税、地税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二、自2002年1月l日起,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简称新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
  三、新办企业是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9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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