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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7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31日)废止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5]71号)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转发你们,经与市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研究,现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均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须提供市或区(市)县就业局出具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后方可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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