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5日)宣布废止或失效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0]201号)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市政府成府发[1996]159号文件精神,市级及市、区联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局征管,市级以下的由各区(市)县地税局征管。
二、各级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均应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营利性机构取得的收入均应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