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证券业营业额的确定问题各征收单位在确定证券机构从事以下业务的营业额时按下列原则执行:
(一)券商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营业额为“卖出价-买入价”后的余额,不得将转让过程中的费用列入“买入价”,转让所发生的负差不得跨年度、跨类抵扣;
(二)券商在经营过程中所取得的发行及兑付手续费收入、代理证券买卖手续费收入、过户费收入,开户费收入等均应就全额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不得扣除应由券商自身承担的成本、费用以及支付给分销商和证券交易所的部分。
五、关于“接车公司”的纳税认定问题“接车公司”从事“接车业务”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使用运输工具将车辆运至客户指定地点;二是派出人员将客户的车辆驾驶至客户指定地点。第一种方式应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第二种方式属利用员工的驾驶技能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行为,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物业管理机构征收营业税问题物业管理机构为住户提供保安、清洁、绿化等服务,并按期向住户收取“物业管理费”,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各征收单位要核实物业管理机构的“物业管理费”收入,查看有无利用往来帐隐匿收入的行为,同时督促物业管理机构使用发票,坚决制止以收据代替发票的行为。
七、关于“网吧”征收营业税问题“网吧”是利用计算机接入“因特网”为顾客提供信息服务(简称“上网”服务)的场所。在上级没有明确规定前,对“上网”服务暂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税。对无法核实征收的,可按以下定额征税:六城区范围内的“网吧”,每台计算机的营业税额为20-50元/月;六城区范围外的“网吧”,每台计算机的营业税额为10-40元/月。
八、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中,存在着单位和个人未在国土部门办理转让手续,但实际上土地使用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况。对此,主管税务机关在根据有关凭据确定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税行为后,应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的规定征税。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依照
《细则》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