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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全市营业税征管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7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31日)废止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全市营业税征管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0]140号 2000年6月23日)


  根据近期各地对营业税工作反映的问题,为加强全市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安营业税的征收问题建安营业税可委托甲方代征。

  针对建安工程特别是“路桥工程”承建方众多的情况,各征收单位可采取以下两种措施:

  (一)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二)主管税务机关与建设单位签定委托代征合同,发给委托代征证书,由建设单位代征建安营业税。

  建安营业税纳税地点的确认仍以成地税发[1994]39号文件规定为准。

  二、关于个人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对乙方承建私房的应税行为,可由甲方代扣税款后,按以下方式缴纳:

  (一)直接向建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二)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国土部门实行源泉控管、代征代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无法核实征收的,征收单位可根据建房地点、占地面积、所用材料等与建房造价有关的因素确定应纳税额,其幅度可掌握在5-30元/平方米。

  三、关于家庭装修征收营业税问题家庭装修属“建筑业-装饰”征税范围,针对其税源丰富,但隐蔽、分散、难以核实应税营业额的特点,各征收单位应进一步加强与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管理机构等部门的联系,充分掌握辖区内家庭装修情况后,可根据装修内容、建筑面积、装修用材质地等因素分类分级核定应纳税额,并可委托上述部门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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