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八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在每季度终了后的20日之内提交已完成项目的资金拨付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提交的书面材料要求一式两份):
1用专用程序生成的上报盘;
2用专用程序打印出的表格,每个项目一套表格,包括封面、资金拨付申请表、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3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按季度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审核后向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按照预算改革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将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九章 财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收到拨付的项目资金后,按项目冲减相关费用。
第十章 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对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三十条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