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时,应使用专用软件,即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系统企业版(从www.bjfetc.gov.cn下载)制作项目计划,生成上报盘,并打印相关表格(每个项目一套表格,包括封面、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表等共四张,每张表格需加盖企业公章或项目组织单位公章)。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交上报盘以及有关表格一式两份,并附经营资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包括国税和地税两种)。
第十七条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额度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对项目进行审核、评审,在总量控制的原则下,择优选择项目列入年度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在确定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后以适当方式通知有关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并将列入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上网公布(www.bjfetc.gov.cn)。
第十九条 列入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可根据获得批复的项目资金计划着手开展有关活动,并在项目执行完毕后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资金拨付(详见本细则第八章)。
第二十条 列入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如项目内容需要变更,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需向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一条 列入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如无法执行或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项目终止或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应在每年年底前提出)。项目延期经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列入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既没有申请资金拨付,也没有申请项目延期,则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其视为自动放弃项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