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八条 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
第九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五章 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第十条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根据确定的年度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额度,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并报送外经贸部备案。项目资金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支持金额、项目性质等。
第六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北京市办理工商登记的中小企业(包括中央企业的子公司)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有出口经营业绩,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1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2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
3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第十四条 参加团体项目(指经批准予以资金支持的中央和地方单位组织的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以企业项目名义申请使用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第七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十三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于每年第四季度,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说明,向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