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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修订下发《北京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2)[失效]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政府性预算基金和北京市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为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等。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等,并与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五条 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第六条 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

  第七条 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2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重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3贯彻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4支持名优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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