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废止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修订下发《北京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经贸计财字〔2002〕36号 京财企二〔2002〕1276号)
各有关进出口企业: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财政部、外经贸部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和《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以及《关于拨付2001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函》(财企[2001]79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对2001年11月印发的《
北京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反映。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及《关于拨付2001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函》(财企[2001]799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
北京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